西安收狗大队在哪里?
根据《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犬类管理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:
(一)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,责令在十五日内将犬迁出限养区,逾期未迁出的,没收其犬,并处以每只犬二千元罚款;
(二)在限养区内从事商业性犬只养殖、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及比赛活动的,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五千元罚款;
(三)对无免疫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犬进行转让及进行繁殖的,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并处以二百元罚款;
(四)携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,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,对犬只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;
(五)携带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,没收其犬,并处以二千元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