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里收流浪狗?
市、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公布流浪犬收容场所,负责捕获和收容流浪犬。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由农业、城管执法、公安机关分工负责,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。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登记档案,并将犬只品种、照片和费用缴纳情况及时上传犬只管理电子档案系统。
对收容的流浪犬,收容场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,不能识别养犬人的,应当发布招领公告。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者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领取犬只。养犬人逾期不领取犬只或者不能识别养犬人的,按照无主犬处理。
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、领养制度。收容场所中未被依法处理的健康犬只,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,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。
禁止交易、寄养、托管、侵占、转移、偷盗收容场所收容的犬只。